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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62313****027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104民初14117号
    案号 (2021)皖0104执498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7-01
    发布日期 2021-08-0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江苏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马旭华劳务费138486元,并支付自2020年9月2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至款清时止;二、驳回马旭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江苏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535元、马旭华负担11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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