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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四川海韵旅游客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1112676****156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591民初12856号
    案号 (2021)苏0591执222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4-07
    发布日期 2021-09-2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四川海韵旅游客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金龙联合汽车工业(苏州)有限公司代偿款2375239.8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2375239.82元中未支付部分为基数,自2019年9月1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款之日止)。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第5页,共6页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154元,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32154元,由被告四川海韵旅游客运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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