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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邢台福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50056****598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503民初170号
    案号 (2019)冀0503执81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5-06
    发布日期 2019-09-3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邢台福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王振海借款257万元及利息(截止2018年12月17日的利息为416 867元,之后的利息以257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贺志强对被告邢台福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应付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驳回原告王振海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 360元,减半收取计13 680元,由被告邢台福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贺志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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