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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江卫公罚〔2021〕0054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2021年6月10日,杭州市江干区卫生健康局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后开展现场检查。检查情况如下:?1、该场所处于正常营业状态;2、浸脚池未正常使用;3、委托浙江申安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游泳池进行采样。共采样3件。送该公司检测。?2021年6月25日收到检测报告,浸脚池无水,不符合GB37488-2019《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2021年6月25日,本机关对你单位涉嫌:未按照规定采取有关水质维持措施的违法行为予以受理并立案调查。最终查明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未按照规定采取有关水质维持措施。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1份,非产品样品采样记录1份,检验检测报告1份,检验结果告知书1份,卫生监督意见书1份,询问笔录1份,营业执照打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卫生许可证打印件1份等证据材料为证。2021年7月16日,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送达了杭江卫公罚告〔2021〕0054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向你单位详细告知本机关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及主张权利的期限。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当事人未按照规定采取有关水质维持措施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项“游泳场所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管理规定:(三)按规定对水质进行日常检测,并公示检测的结果及时间;属于人工游泳场所的,还应当采取循环净化消毒、及时补充新水等水质维持措施”的规定,依据《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对游泳场所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一)未按照规定检测水质、公示检测结果、采取有关水质维持措施的”的规定,参照《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游泳场所未按规定检测水质,或人工游泳场所未采取循环净化消毒,或及时补充新水等水质维持措施的”,裁量幅度为“罚款950元以上1550元以下”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当事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你单位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地址:建设银行所属杭州市各营业网点(机构代码0030801007)),或通过《浙江省江干区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单》上列明的缴款方式进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数额。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直接向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出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以下空白】杭州市江干区卫生健康局2021年7月16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7-16
    决定机关 杭州市江干区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