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杭卫公罚〔2020〕80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 |
行政处罚内容 | 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0年7月14日对你公司位于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秋涛北路76号杭州中豪大酒店副楼四层整层及501-506室的游泳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并委托浙江昊天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游泳池水和浸脚池水进行采样检测。2020年7月27日,本机关收到浙江昊天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2日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H20070467),结果显示:你公司的游泳场所游泳池水3个采样点的菌落总数分别为2300CFU/mL、2000CFU/mL和2400CFU/mL,检测结果均不符合《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GB37488-2019)中关于人工游泳池水菌落总数≤200CFU/mL的规定。你公司涉嫌游泳场所经营期间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的违法行为,本机关于2020年7月28日予以立案调查。2020年7月27日,本机关向你公司送达了编号为H20070467的检测报告,并出具了卫生监督意见书,要求限期整改。2020年8月24日,被委托人曾誉提供了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和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接受了询问调查。在询问调查中,曾誉确认了本机关于2020年7月14日对你公司游泳池水及浸脚池水开展的监督检验结果为泳池水菌落总数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并表明你公司已积极整改。2020年8月28日,曾誉递交了浙江昊天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2020年8月25日出具的你公司泳池水质检测合格报告(报告编号:H20080743,采样日期:2020年8月19日)。现已查明:你公司游泳场所经营期间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的行为。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证据组1:2020年8月24日,营业执照复印件、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叶柯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据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负责人的个人基本身份信息,作为被处罚对象主体适格;证据组2:2020年8月24日,授权委托书、曾誉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据证明:曾誉受你公司的委托前来处理相关事宜的事实;证据组3:2020年7月14日,现场笔录、非产品样品采样记录各1份;2020年7月27日,检验检测报告领取登记表、浙江昊天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检验检测报告(编号::H20070467)各1份;2020年7月27日,送达回执、卫生监督意见书各1份;2020年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9-27 |
决定机关 | 杭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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