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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江文广旅体罚字〔2019〕第13号
    违法行为类型 经营者经营期间未按规定配备救助人员案
    行政处罚内容 2019年7月18日,当事人因游泳场所经营期间未按规定配备救助人员,被我局责令在2019年7月18日16时0分前整改到位。7月29日15时10分至16时20分,杭州市江干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依法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义务,确认执法人员无需回避的情况下,由泳教助理曾某陪同,对当事人游泳场所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经查,当事人游泳场所正在营业中,泳池内有泳客20余人,但泳池四周及救生台上均无救助人员,而当事人《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核准的救助人员数量为3人。经初步了解,泳教助理曾某表示下午场15时至16时为暑期游泳培训班上课时间,不接待学员以外的泳客,泳池内的泳客均为培训班学员,因人手不够,救助人员均在泳池内从事教学。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经营期间未按规定配备救助人员,涉嫌违反了国家体育总局《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经营期间具有不低于规定数量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执法人员对现场情况进行了拍照取证,开具了《现场检查笔录》(杭江文广旅体检字〔2019〕第13号)、《责令改正通知书》(杭江文广旅体改字〔2019〕第15号)和《调查询问通知书》(杭江文广旅体调通字〔2019〕第13号),由泳教助理曾某逐一签名确认。同时,当事人游泳场所立即改正了上述行为,按规定数量配备了3名持证救助人员。7月29日,经局机关负责人批准,本局依法对当事人涉嫌经营期间未按规定配备救助人员的行为以一般程序立案。8月6日下午,泳教助理曾某到杭州市江干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提供了本人的《居民身份证》、负责人缪某的《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情况说明》以及7月29日现场整改后上岗的三名救助人员的救生员资格证明。办案人员对上述资料进行了复印、核实,并依法对泳教助理曾某进行了调查询问,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其对经营期间未按规定配备救助人员的行为确认无疑,并表示当事人已改正了违法行为,希望能从轻处罚。8月19日,本案调查终结。依法查明违法事实、情节和证据如下:当事人莱茵达体育场馆管理有限公司杭州秋涛路分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2017年5月31日成立,2017年11月30日取得由本局核发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具备游泳项目经营资格。2019年7月18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8-23
    决定机关 杭州市江干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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