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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东圣都模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60674****4884
    执行依据文号 (2014)穗越法民二初字第01389号
    案号 (2020)粤0104执恢17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4-13
    发布日期 2020-12-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其他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确认原告广东航兴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告广东金型重工有限公司享有人民币31000000元及利息(以31000000元为基数,从2013年10月27日起计至2014年7月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债权; 二、确认原告广东航兴贸易有限公司就上述债权有权以被告广东金型重工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企业设备(设备名称详见判决书附件1)折价,或以拍卖、变卖上述抵押企业设备的价款优先受偿,原告广东航兴贸易有限公司可于本判决生效后向破产管理人请求确认债权; 三、确认原告广东航兴贸易有限公司就上述债权有权以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金圣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企业设备(设备名称详见判决书附件2)折价,或以拍卖、变卖上述抵押企业设备的价款优先受偿,原告广东航兴贸易有限公司可于本判决生效后向破产管理人请求确认债权; 四、被告周瑞清对被告广东金型重工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确认被告广东圣都模具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顺路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金圣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广东金型重工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广东航兴贸易有限公司可于本判决生效后向破产管理人请求确认债权; 六、被告昆山科海模具有限公司对被告广东金型重工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七、驳回原告原告广东航兴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6800元、公告费225元,由被告广东金型重工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广东圣都模具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顺路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金圣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昆山科海模具有限公司、周瑞清负连带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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