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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成都宇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1010768****94XM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川0104民初4502号
    案号 (2018)川0104执519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11-21
    发布日期 2019-09-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强制被执行人邱兴云履行锦江区人民法院2018年6月22日作出的(2018)川0104民初450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立即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及手续费151395.73元,支付利息76097.52元(截止2018年4 月 9日止,从2018年4 月 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151395.73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 2.由二者被申请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2272.5元; 3.由被执行人邱兴云加倍支付迟延履行该判决确定义务期间的债务利息; 4..被执行人成都宇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5.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用。 事实与理由: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贵院已经作出(2018)川0104民初4502号民事判决,现该判决已经生效,但被执行人邱兴云并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此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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