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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西海生医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91332962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桂0902民初1406号
    案号 (2019)桂0902执3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1-03
    发布日期 2019-07-0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西海生医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币9,500,000元给原告李林; 二、驳回原告李林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判决之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2,400元,由原告李林负担4,900元,由被告广西海生医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77,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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