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洪行执经字〔2018〕0101052 |
违法行为类型 | 警告 |
行政处罚内容 | 依据《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以及自由裁量适用标准,对当事人作出处以工程合同价款的1%,合计460745元整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7-16 |
决定机关 | 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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