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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洪行执经字〔2018〕0101052
    违法行为类型 警告
    行政处罚内容 依据《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以及自由裁量适用标准,对当事人作出处以工程合同价款的1%,合计460745元整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7-16
    决定机关 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