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杭富)市管案字〔2018〕150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 |
行政处罚内容 | 2019年5月8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杭富)市管罚告字〔2019〕150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听证要求,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2019年05月0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杭富市场市管罚听告字〔2018〕150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本局认为:当事人作为商品房的销售者,在宣传房地产项目时,理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划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规划许可的内容和范围内进行宣传。然而,本案当事人在宣传用原规划没有的区域部位改造成功能区并进行宣传,该宣传内容与该规划确定的内容不符,误导消费者,进而在实质上影响消费者对该楼盘的购买决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之规定,属于虚假宣传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有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因虚假宣传引起了大量的消费投诉,不利于房产市场平稳运行,经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30万元的罚款。“当事人应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上述罚款(或罚没款)。缴款方式分为以下两种:(1)当事人通过银行柜台现金缴款的,到作出行政处罚的机构开具《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持一般缴款书第2、3、4、5联和处罚决定书到银行(交通银行杭州富阳支行:3060688600********779405101,邮政储蓄银行:10058215770001000120007,浙江富阳农村商业银行:201000081836222000057)缴纳罚款(或罚没款),再持一般缴款书第2联到作出行政处罚的机构换开《浙江省罚没财物专用票据》。(2)当事人通过转账方式缴纳罚款(或罚没款)的,直接将罚款(或罚没款)转入非税账户(账户名:杭州市富阳区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专户,开户行:交通银行杭州富阳支行,账号:3060688600********779405101,款项到达指定银行后,当事人再至作出行政处罚的机构开具《浙江省罚没财物专用票据》。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之规定,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你(单位)如不服针对上述违法行为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浙江省行政处罚结果信息网上公开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5-14 |
决定机关 | 杭州富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邵昶魁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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