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扬州科赛睦邻坊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108407****200P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506民初7297号 |
案号 | (2019)苏0506执278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6-18 |
发布日期 | 2019-11-06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苏州科赛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胡建平支付认购本金1000000元、利息60164元,合计1060164.38元。二、被告苏州科赛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胡建平支付自2016年12月20日起以1060164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三、被告扬州菱塘光电产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江喜科、扬州科赛睦邻坊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苏州科赛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胡建平其他诉讼请求。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571元,由原告胡建平负担25元,被告苏州科赛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扬州菱塘光电产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江喜科、苏州科赛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负担854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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