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海外集团海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顾耀龙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1745120-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0)通中商初字第0018号 |
案号 | (2013)通中执字第0007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3-03-04 |
发布日期 | 2015-03-18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海通公司偿还原告工商银行城南支行本金人民币1105万元及相应的利息(截止2010年3月20日利息为人民币203836.81元,2010年3月20日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的利息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中约定的逾期利率计算); 二、在被告海通公司不履行上述债务时,原告工商银行城南支行依法对海通公司对瑞通公司的应收账款在1105万元本息范围内行使质权,即以收取的该应收款项优先受偿; 三、被告瑞通公司应以其在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鄂民二初字第00013号民事判决生效后的诉讼受偿款为被告海通公司优先偿付所欠工商银行城南支行的贷款本金人民币1150万元及利息,不得挪作他用或优先支付其他款项; 四、被告蓝海公司、顾耀龙、王静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原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858元、公告费1080元,共计93938元由被告海通公司负担(此款工商银行城南支行已预交,海通公司在履行上述还款义务时一并给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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