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海外集团海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顾耀龙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1745120-4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09通中民三初0029号 |
| 案号 | (2011)通中执字第00040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1-04-26 |
| 发布日期 | 2015-07-30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江苏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海通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南通农行本金人民币4955万元及相应的利息(利息按照双方签订的《出口打包放款合同》及《借款合同》中的约定计算); 二、在被告海通公司不履行上述债务时,原告南通农行得依法对海通公司对瑞通公司应收账款人民币83361042.07元行使质权,即以收取的该应收款项依法优先受偿; 三、被告瑞基公司、新天地公司、蓝海公司、富腾公司、海创公司、顾耀龙、王静、陈雁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陈思军对被告海通公司所欠贷款本金中的2305万元及相应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瑞通公司应以其在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鄂民二初字第00013号民事判决生效后的诉讼受偿款为被告海通公司优先偿付所欠南通农行的贷款本金人民币4955万元及利息,不得挪作他用或优先支付其他款项。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原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9550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海通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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