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杭江市督局市管委九罚处字〔2019〕010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发布虚假广告(广告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内容 | 对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处罚建议如下:1、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2、罚款20000元。对当事人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处罚建议如下:1、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2、罚款40000元。对当事人伪造认证证书的违法行为,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2号《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罚建议如下:1、责令改正;2、罚款30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4-24 |
决定机关 | 杭州市江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杨跃仁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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