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杭江市监委九罚处字〔2021〕010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
行政处罚内容 | 建议对当事人采取虚假标注制造商的方式对商品做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表示的行为作:1、没收违法所得1191元;2、罚款1191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1-28 |
决定机关 | 杭州市江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杨跃仁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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