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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萍乡市博越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60301MA****KH3H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赣0302民初2423号
    案号 (2021)赣0302执恢26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7-06
    发布日期 2021-12-2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荣昌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楚萍支行信用卡本金100843元及截止至2018年6月1日的利息1993.92元,后续利息按双方约定另行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 二、被告张海华、萍乡市博越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若被告荣昌万、张海华未履行上述确定的义务,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楚萍支行有权对被告张海华名下的赣J06226汽车在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楚萍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36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楚萍支行负担4932元,被告荣昌万、张海华、萍乡市博越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190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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