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上海融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周彦发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1011508****62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沪0114民初07012号 |
案号 | (2018)沪0114执107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1-29 |
发布日期 | 2018-04-23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上海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上海奇酷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嘉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9,101,016.67元; 二、被告上海奇酷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嘉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19,101,016.67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0.1%计算的违约金; 三、被告上海奇酷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嘉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律师费30万元; 四、被告上海奇酷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届时不履行上述判决第一至第三项付款义务的,则原告上海嘉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可与被告上海融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协议,以上海市浦东新区申江路4516弄12号全幢房产依法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上述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抵押物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上海融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上海奇酷电器设备有限公司继续清偿;被告上海融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奇酷电器设备有限公司追偿; 五、被告上海融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被告石建宏、被告潘安琪对被告上海奇酷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上述第一至第三项判决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上海融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被告石建宏、被告潘安琪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奇酷电器设备有限公司追偿。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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