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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巴彦县佳农农资综合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3012676****5544
    执行依据文号 (2021)黑0126民初1484号
    案号 (2021)黑0126执100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7-09
    发布日期 2021-12-0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黑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巴彦县佳农农资综合有限责任公司、由海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王宝和借款本金7.5万元; 二、被告巴彦县佳农农资综合有限责任公司、由海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被给付原告王宝和借款利息(计算方法:以本金1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自2017年8月11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2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自2018年2月25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1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自2018年3月10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1.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自2018年4月2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1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自2018年5月15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1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自2018年5月30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8元,由被告巴彦县佳农农资综合有限责任公司、由海鑫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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