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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运政罚〔2021〕17164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5月6日,杭州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通过道路运输行业综合监管平台进行了取证:发现2021年4月26日至2021年5月2日期间,浙江中青旅游客运有限公司所属车辆浙A6P258、浙A8M136、浙A8M150存在超速行为,且公司动态监控人员未及时发现并记录超速行为。2021年5月25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受委托人柴海东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同时还取得异常工单电子数据、营业执照复印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道路运输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第一次处罚决定书(杭运政罚〔2021〕1779)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动态监控记录原件等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第(八)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浙江中青旅游客运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杭州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5-25
    决定机关 杭州市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 贝飞云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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