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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南沃隆车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22257****446A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291民初3469号
    案号 (2021)皖0291执122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4-15
    发布日期 2021-06-2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河南沃隆车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安徽研标汽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货款90291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902914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全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安徽研标汽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452元,由原告安徽研标汽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1458元,被告河南沃隆车业有限公司负担599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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