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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南金河浆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10576****555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豫0721民初1010号
    案号 (2020)豫0721执31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乡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新乡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3-17
    发布日期 2020-07-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河南金河浆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新乡新亚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324885.1元及利息(利息以2324885.1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15起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新乡新亚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李虎雷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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