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安庆富春东方投资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4080059****556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08民终1960号 |
案号 | (2021)皖0802执175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9-16 |
发布日期 | 2021-11-29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安庆富春东方投资有限公司于本调解书签收之日起十日内协助贺宗杰、姚慧办理位于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路地下人防工程(商业街)负一层E区8233室的房屋产权证,同时返还贺宗杰、姚慧代办预抵押登记证费1100元;二、安庆富春东方投资有限公司于本调解书签收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贺宗杰、姚慧房屋差价款4016元,并承担该款逾期给付的利息(自2017年5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三、安庆富春东方投资有限公司于本调解书签收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贺宗杰、姚慧逾期办证的违约金2193元;四、各方当事人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五、一审案件受理费232元,减半收取116元,由贺宗杰、姚慧负担21元,由安庆富春东方投资有限公司负担9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32元,减半收取116元,由安庆富春东方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六、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或其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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