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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庆富春东方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80059****5567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08民终1802号
    案号 (2021)皖0802执173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9-14
    发布日期 2021-12-0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维持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2021)皖0802民初422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项即“一、被告安庆富春东方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姚志、林玲办理位于安庆市迎江区人民路地下人防工程(商业街)负一层E区8533室的房屋产权证;二、被告安庆富春东方投资有限公司同时给付原告姚志、林玲房屋差价款16334元,并承担该款逾期给付的利息(自2017年5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三、被告安庆富春东方投资有限公司同时给付原告姚志、林玲逾期办证的违约金2465元”;二、撤销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2021)皖0802民初422号民事判决第四、五项即“四、被告安庆富春东方投资有限公司同时给付原告姚志、林玲逾期交房的违约金7786元;五、驳回原告姚志、林玲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被上诉人姚志、林玲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672元,减半收取336元,由上诉人安庆富春东方投资有限公司负担300元,由被上诉人姚志、林玲负担3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72元,由被上诉人姚志、林玲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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