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仁海集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80055****112C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粤0883民初1079号 |
案号 | (2018)粤0883执139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吴川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吴川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11-22 |
发布日期 | 2019-06-24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被告湛江市奥良贸易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吴川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本金2700万元、利息及逾期利息计算利息方法:以81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1月1日起至2015年1月29日止,按年利率10.64%计算;逾期利息以81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30日至还清本息之日止及以189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7月30日起至还清本息之日止,按年利率15.96%计算,限被告湛江市奥良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给原告吴川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2.被告湛江市俊丞贸易有限公司以其名下的湛江市坡头区鸡咀山公路北侧的土地使用权证号:湛国用(2011)第40010号的价值对被告湛江市奥良贸易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吴川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贷款本息(本判决第一项判决主文确定的本息)承担担保责任。原告吴川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湛江市奥良贸易有限公司提供的作涉案贷款担保的上述土地使用权享有优先受偿权。3.被告袁乔格、黄斯乐、湛江市俊丞贸易有限公司、仁海集团有限公司、文泓铸、文星懿、文泓鉴对本判决第一项判决主文确定的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6222元,由被告湛江市奥良贸易有限公司、袁乔格、黄斯乐、湛江市俊丞贸易有限公司、仁海集团有限公司、文泓铸、文星懿、文泓鉴共同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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