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仁海集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文泓铸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80055****112C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粤0803民初940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8)粤0803执41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4-04 |
发布日期 | 2018-09-20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仁海集团有限公司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林华辉借款本金4000万元及利息(其中第一笔借款以5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从2014年2月9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第二笔借款以5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从2014年2月16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第三笔借款以30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从2014年2月8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湛江市俊丞贸易有限公司、文星懿、文泓铸及文泓鉴对上述第一判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湛江市俊丞贸易有限公司、文星懿、文泓铸及文泓鉴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仁海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照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原告。 案件受理费400983元,申请费5000元,均由五被告共同负担(受理费原告已预付200491元,申请费原告已预付,被告应负担的部分,由其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迳付给原告及向本院缴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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