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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仁海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文泓铸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55603112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粤0804民初10号
    案号 (2018)粤0804执2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1-11
    发布日期 2018-05-2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被告文星懿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钟锦华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8万元及利息(从2015年3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本院确定的还款之日止)。 二、被告孙子惠、文泓铸、文泓鉴、仁海集团有限公司、湛江市俊丞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500元,由被告文星懿、孙子惠、文泓铸、文泓鉴、仁海集团有限公司、湛江市俊丞贸易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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