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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京工商西处字〔2019〕第112号
    违法行为类型 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1、没收侵权商品:五粮液52°500ml防伪型×2瓶;五粮液52°500ml×1瓶,共计3瓶;2、罚款5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6-14
    决定机关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西城分局
    法定代表人 熊彪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