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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湖北福诚澜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丁凯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77708939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湘0102民初4386号
    案号 (2017)湘0102执374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12-18
    发布日期 2018-01-3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湖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邹东红欠款4000000元; 二、被告陈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邹东红欠款利息(利息以40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从2015年8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湖北福诚澜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陈俊上述4000000元欠款本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邹东红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6480元,由被告陈俊、湖北福诚澜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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