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佳润数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李东玲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7042829-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庐民二初字第01090号 |
案号 | (2015)庐执字第0010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4-12-29 |
发布日期 | 2016-04-29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合肥菱电冷却设备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31日前支付原告合肥市安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600万元贷款的逾期利息,此后自2014年11月30日开始于每个月的30日前支付50万元本金及到期利息,至2015年12月31日前付清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 二、若被告合肥菱电冷却设备有限公司不能按上述约定还本付息,则被告安徽顺泽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其持有的合肥市菱冷却设备有限公司235万元股权对上述债务承担质押担保责任; 三、被告合肥菱电节能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安徽佳润数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金先培、李东玲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若被告合肥菱电冷却设备有限公司在履行付款义务的期间,出现一次违约情况,被告安徽顺泽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肥菱电节能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安徽佳润数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金先培、李东玲又未履行保证责任,则原告合肥市安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视为所有债权全部到期,并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五、本案诉讼费减半为27777元,由被告合肥菱电冷却设备有限公司、安徽顺泽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肥菱电节能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安徽佳润数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金先培、李东玲共同负担(由于此费用已由原告先行垫付,故被告方将此费用于2014年10月31日前直接支付给原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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