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海南东方华美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05105677-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西民初字第01678号 |
案号 | (2021)冀0104执恢73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5-26 |
发布日期 | 2021-11-23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河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 被告河北明博轩古典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石家庄市桥西区金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1495.5万元及利息、迟延还款违约金(自2014年12月1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 二、被告张波、海南东方华美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被告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河北明博轩古典家具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的借款本金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4、驳回原告石家庄市桥西区金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854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33540元,由被告河北明博轩古典家具有限公司、张波、海南东方华美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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