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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邯郸市肥乡区金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42877****405P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冀0427民初545号
    案号 (2021)冀0427执126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磁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8-25
    发布日期 2021-11-2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臧洪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邯郸市巧杰贸易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利息 (利率、逾期利率标准及起算时间均按照2017年9月29日臧洪臣与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履行,计算至借款付清时止,被告臧洪臣已支付的17282.39元利息,执行时予以扣除); 二、被告臧洪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邯郸市巧杰贸易有限公司垫付的律师代理费20000元; 三、原告邯郸市巧杰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告邯郸市肥乡区金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设定抵押的不动产【以冀(2018)肥乡区不动产证明第0000091号上载明的抵押事项为据】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邯郸市巧杰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885元,由被告臧洪臣、邯郸市肥乡区金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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