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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东金锴电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周延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87173911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冀1127民初1433号
    案号 (2017)冀1127执69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景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6-20
    发布日期 2017-12-0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山东金锴电机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前偿还原告刘奎君借款本金100万元,并自2017年5月25日起以本金1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至还清之日止。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二、如被告山东金锴电机有限公司未按时履行义务,原告可按所诉105万元向法院申请执行。     三、原、被告双方其他无争议。     四、案件受理费14250元,减半收取计7125元,由被告山东金锴电机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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