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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余地税稽罚[2016]52号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美好凯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内容 经我局于2016年03月17日至2016年07月15日对你(单位)2013年01月0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的涉税事宜进行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一、违法事实2013年1.本期售房预收6305580.00元,由其他应付款直接计入主营业务收入5000.00元,2012年12月12日预收订金100000.00元,按揭贷款开票1450000.00元,确认本年度营业税计税金额为7860580.00元,应缴营业税393029.00元,已缴392778.95元,少缴250.05元;应缴城市维护建设税27512.03元,已缴27494.52元,少缴17.51元。2.3月,在16号凭证“管理费用_福利费”项下列支62472.26元,经查实系公司账上支付应由金粮个人支付的款项,未并入其当期工资薪金总额,未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足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9042.89元;7月,在1号、10号、35号凭证“开发成本”科目下分别列支9370.00元、29330.00元、36000.00元,经查实系组织员工旅游发生的相关费用,未并入当期工资薪金总额,未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足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8928.61元;11月,在9号凭证“管理费用”科目下列支12303.00元,经查实系组织员工旅游发生的相关费用,未并入当期工资薪金总额,未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足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51.16元。2014年1月,在20号凭证“开发成本_汽车费用”项下列支29922.00元,经查实系公司账上支付应由吴娅南个人支付的款项,未并入其当期工资薪金总额,未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足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7311.88元;3月,在12、13、14号凭证“开发成本_汽车费用”项下分别列支9500.00元、16000.00元、14500.00元,合计40000.00元,经查实系公司账上支付应由丁群民个人支付的款项,未并入其当期工资薪金总额,未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足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9697.38元。二、处罚决定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单位偷税行为处以少缴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款百分之六十的罚款160.54元。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你单位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的行为处以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税款百分之六十的罚款27019.16元。以上应缴款项共计27179.70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临平地税分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对你(单位)采取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的措施。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杭州市余杭地方税务局或余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余杭区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实施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杭州市余杭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抄送:临平税务分局
    处罚决定日期 2016-08-08
    决定机关 杭州市余杭地方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