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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余杭 罚[2016]14号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美好凯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偷税案
    行政处罚内容 浙江美好凯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法人代表金粮。经检查发现:企业存在不予税前扣除的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第十条第(八)项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三)项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270473.77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处罚款135236.89元。企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杭州市余杭区国家税务局税源管理二科清缴入库。逾期缴纳罚款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16-05-25
    决定机关 区国税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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