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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福建省南平市悦达建材市场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311344-8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粤0604民初11564号
    案号 (2018)粤0604执695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7-04
    发布日期 2019-10-1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林秀萍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瑞祺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1214798.4元、利息(以872634.43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同类利率加收30%,自2012年3月29日起计算至2012年3月31日;以842163.97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加收30%,自2012年5月10日起计算至2012年5月12日)、违约金(872634.43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从2012年4月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842163.97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从2012年5月13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上二、被告林秀萍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瑞棋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0000三、原告佛山市瑞棋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告福建省南平市悦达建材市场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福建省南平市滨江北路177号-C五里亭、所有权证号为01000367.200704846.200704848.200704849.200704857.200801971.200801972、200801973、200801974.201000879.200704872的11套房产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被告林秀萍的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原告佛山市瑞祺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告佛山市豪亨家具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在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被告林秀萍的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抵押物以编号为集保字[20101175号之一《反担保(抵押)合同书》附件3《抵押物清单》确定的范围为准);五,被告佛山市豪市家具有限公司、杨永兴、林春妹。刘富柯、福建省南平市悦达建材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被告林秀萍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林秀萍追偿;六、驳回原告佛山市瑞祺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技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500元,由被告林秀萍、佛山市豪亨家具有限公司、杨永兴、林春妹、刘富柯、福建省南平市悦达建材市场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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