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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乐公(消)行罚决字〔2017〕0052号
    违法行为类型 未进行消防设计备案
    行政处罚内容 经查明,根据火灾举报隐患单(编号:[2017]17号)上之内容,大队对被举报单位位于乐安县工业园区的江西省加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江西省加乐食品有限公司未进行消防设计备案,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和《江西省消防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以上事实有编号:〔2017〕第1094号的《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其他检查)》、乐公消限字〔2017〕第0099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参照《江西省公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细化标准,对现决定给予江西省加乐食品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的处罚。2017年7月13日,江西省加乐食品有限公司持处罚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安支行(地址:江西省抚州市乐安县长征路1号)已缴纳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7-12
    决定机关 乐安县公安消防大队
    法定代表人 陈玉花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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