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金建罚字(2019)第1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金华市金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擅自预售商品房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行政处罚决定书号:金建罚字(2019)第11号。案件名称:金华市金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擅自预售商品房案。被处罚单位:金华市金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法事实:房地产开发企业擅自预售商品房。行政处罚种类:房地产,处罚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履行方式:罚款由被处罚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金华市农业银行各储蓄网点缴纳。行政处罚机关: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9年7月4日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7-04 |
决定机关 | 金华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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