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无锡市锡山区汇侬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吴坚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5926004-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214民初606号 |
案号 | (2018)苏0214执182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7-12 |
发布日期 | 2018-07-31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博尔康公司确认截止2017年3月30日尚结欠江苏银行南站支行借款本金600万元,利息、罚息、复利共计260167.49元。 二、博尔康公司自2017年4月10日至2021年12月25日期间向江苏银行南站支行分期归还借款本金并于2021年12月25日前向江苏银行南站支行一次性支付利息(本金、利息的归还日期、金额以附随的本金归还清单、利息计算清单为准)。 三、博尔康公司于2017年4月10日前赔偿江苏银行南站支行律师费损失5000元。 四、若博尔康公司未按约履行上述第一、二、三项中的付款义务或未按约支付本案诉讼费用,则视为博尔康公司应归还的所有借款本金立即到期,利息计算标准自博尔康公司逾期之日起变更为年利率8.80875%,并以博尔康公司未归还的全部本金为基数继续计算至博尔康公司实际支付之日止;博尔康公司还需另行赔偿江苏银行南站支行律师费损失246400元;江苏银行南站支行可就博尔康公司在上述第一、二、三项中未支付的全部款项,本案博尔康公司未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本条约定的律师费、利息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五、汇侬公司、东方公司对博尔康公司在上述第一、二、三、四项中的债务以及博尔康公司应负担的本案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汇侬公司、东方公司承担上述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博尔康公司追偿。 六、汇坚公司、赛烙奇公司、张松鹤、林晓波、吴坚、张海霞、张宪顺对博尔康公司在本案中的所有付款义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七、双方当事人就本案无其他纠葛。 八、案件受理费56650元、减半收取283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3325元(此款已由江苏银行南站支行预交),由博尔康公司负担(博尔康公司将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于2017年4月10日前直接支付给江苏银行南站支行)。 九、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或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即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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