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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定环罚字201919
    违法行为类型 超标排放污水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舟山市定海西北临港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2792098682X法定代表人:张优幼地址:舟山市定海区小沙街道增辉社区竹峙山路20号2018年11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的定海区西北片污水处理项目(一期)进行了执法,现场检查时该项目废水处理设施正在运行,废水排放口有废水外排。定海区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对该项目废水排放口外排废水进行了采样。根据定环监(2018)水字第335号监测报告,该项目外排废水水样中化学需氧量浓度为63mg/L,超过了该项目执行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I级A标准,即化学需氧量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50mg/L。我局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九条“向海域排放陆源污染物,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标准和有关规定。”之规定,你公司已构成违法。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及现场照片4张,证明2018年11月27日,你公司的定海区西北片污水处理项目(一期)废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以及定海区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对该项目废水排放口外排废水采样情况。3、调查询问笔录份1份,证明2018年11月27日,你公司的定海区西北片污水处理项目(一期)外排废水水样中化学需氧量浓度为63mg/L,超过了该项目执行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I级A标准,即化学需氧量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50mg/L的违法事实。4、监测报告1份(定环监(2018)水字第335号),证明2018年11月27日,你公司的定海区西北片污水处理项目(一期)外排废水水样中化学需氧量浓度为63mg/L,超过了该项目执行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I级A标准,即化学需氧量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50mg/L的违法事实。5、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定环改字〔2018〕176号)1份,证明2018年11月27日,你公司的定海区西北片污水处理项目(一期)外排废水水样中化学需氧量浓度超标的违法事实。2019年2月19日,我局作出《舟山市生态环境局定海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定环罚告字[2019]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2-26
    决定机关 定海区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