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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潼卫公罚﹝2019﹞000009
    违法行为类型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行政处罚内容 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口杯、茶杯、拖鞋,未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洁,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3-12
    决定机关 重庆市潼南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