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无锡市科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沈保华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8630288-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1)苏知民终字第0125号 |
案号 | (2013)锡执字第0033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3-07-03 |
发布日期 | 2015-03-24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11)苏知民终字第0125号主文: 一、维持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锡知民初字第0013号判决第一项; 二、解除《厨余废泔水、生活垃圾渗滴液厌氧发酵生产沼气及发酵废液好氧处理技术合作协议》; 三、科轮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百达公司第三期技术开发费5万元; 四、驳回百达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1600元,由百达公司负担20000元,科轮公司负担116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800元,由百达公司负担16800元,科轮公司负担10000元。百达公司多支付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600元,由本院退还,科轮公司应负担的二审案件受理费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2011)锡知民初字第0013号主文: 一、科轮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百达公司技术开发费5万元及其逾期付款利息(自2008年2月8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百达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1600元,由科轮公司承担880元,百达公司承担30720元。(百达公司已预交8800元,剩余22800元经本院准许缓交,于本院判决生效之日向本院交纳;科轮公司负担的部分已由百达公司预交,科轮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将其应负担部分直接支付给百达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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