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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泰州市欣旺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荣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6381228-8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1202民初3611号
    案号 (2018)苏1202执127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5-10
    发布日期 2018-06-0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泰州兴海泰石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泰州市汉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代偿款项5030000元及相应利息(以503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基准贷款利率自2017年6月14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之日止); 二、被告泰州市欣旺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被告孙海荣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泰州市欣旺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孙海荣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泰州兴海泰石化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泰州市汉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上述款项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8549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54149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原告已预交54149元,三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交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8549元[通过银行缴纳上诉费时须如实填写以下内容:①上诉人姓名:填写上诉人本人的姓名或名称,而非代理人、经办人的姓名;②汇入单位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③汇入银行:中国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行号:104312800123;④账号:479369913453;⑤款源:上诉费;⑥一审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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