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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北文科混凝土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燕乐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42356****2490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冀0403民初3165号
    案号 (2019)冀0403执恢59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0-12
    发布日期 2020-06-0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北锦萍混凝土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0000元、利息57988元、罚息190750元,并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自2017年4月21日起至借款本息偿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和罚息; 二、被告邯郸市锦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舒琦羊绒有限公司、邯郸市瑞胜永祥商贸有限公司、邯郸市辰融贸易有限公司、王燕乐、陈艳瑛、王建平、朱香只、王燕辉、孙丹、冉燕顺、周妮、刘艳杰、郝素芳、张帅奇、张书文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被告邯郸市锦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舒琦羊绒有限公司、邯郸市瑞胜永祥商贸有限公司、邯郸市辰融贸易有限公司、王燕乐、陈艳瑛、王建平、朱香只、王燕辉、孙丹、冉燕顺、周妮、刘艳杰、郝素芳、张帅奇、张书文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河北锦萍混凝土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790元,由被告河北锦萍混凝土贸易有限公司、邯郸市锦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舒琦羊绒有限公司、邯郸市瑞胜永祥商贸有限公司、邯郸市辰融贸易有限公司、王燕乐、陈艳瑛、王建平、朱香只、王燕辉、孙丹、冉燕顺、周妮、刘艳杰、郝素芳、张帅奇、张书文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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