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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粤汕交罚〔2021〕02197号
    违法行为类型 2021年06月09日,接市民投诉,经调查,发现当事人汕头市公共交通总公司驾驶员吴锐使用粤D18640城市公交车于2021年06月08日16时50分在龙湖区“国新大厦”公交车站无正当理由到站不停的行为。我局依法于2021年06月22日、2021年06月30日先后向汕头市公共交通总公司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粤汕交违通[2021]0187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粤汕交罚[2021]02084号)。汕头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委托杨时锋于2021年06月30日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诉。经研究复核,当事司机虽然有停靠但是停车时间过短,且前门并未打开,无法满足乘客上车的情况,且当时该公交车仍在站台内刚起步时司机有看到乘客正跑向车门却不停下,故违法事实清楚,鉴于司机有进站停靠且长平东路正在修路,“国新大厦”为临时公交站,撤销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粤汕交罚[2021]02084号),变更为从轻处罚。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视频资料、汕头市12345政府服务热线诉求拟办单、陈述申辩书等证据为证。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7-21
    决定机关 汕头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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