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扬州世洲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855623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1012民初5929号 |
案号 | (2020)苏1012执58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3-26 |
发布日期 | 2020-09-21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扬州世洲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长江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5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150万元为本金,自2015年3月17日起至2017年3月12日止,按年利率11.52%计算,并扣除已给付的76005.64元;以150万元为本金,自2017年3月13日起至借款偿还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14.976%计算);二、被告江苏兴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陈春明、张丽、徐友祥对被告扬州世洲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江苏兴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陈春明、张丽、徐友祥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扬州世洲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4794元,由被告扬州世洲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江苏兴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陈春明、张丽、徐友祥负担。此款已由原告垫付,上述五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户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1080209090001048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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