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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扬州世洲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春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8556233-1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扬江商初字第00946号
    案号 (2017)苏1012执36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1-20
    发布日期 2017-04-20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伪造证据妨碍、抗拒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扬州世洲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扬州江亚消防药剂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借款100万元; 二、驳回原告扬州江亚消防药剂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372.5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已由原告垫付,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户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108020909000104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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