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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苏州昌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明康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5469190-7
    执行依据文号 (2015)苏中商终字第01897号
    案号 (2016)苏0506执79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3-09
    发布日期 2016-12-0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撤销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2014)吴商初字第823号民事判决; 二、苏州昌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苏州市吴中区金穗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代偿款18631640.51元,并支付自2014年10月1日起按照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4647元、鉴定费52660元,合计人民币207307元,由苏州市吴中区金穗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15465元,苏州昌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9184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54647元,由苏州市吴中区金穗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15465元,苏州昌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39182元。 本判决为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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