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河南菊珍食品饮料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5832792-6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解民二金初字第199号 |
| 案号 | (2019)豫0802执恢140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9-06-11 |
| 发布日期 | 2019-06-27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河南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焦作市豫宁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焦作中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900000元及复利、罚息(罚息计算方法为:自2014年9月1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3.5‰计付;复利以应付利息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3.5‰计付); 二、被告河南科霖达菊珍饮品股份有限公司、张爱军、刘红霞、韩保国、刘小燕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的保证责任。 被告若不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33860元由被告焦作市豫宁耐磨材料有限公司、河南科霖达菊珍饮品股份有限公司、张爱军、刘红霞、韩保国、刘小燕承担。该费用先由原告垫付,待执行时结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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