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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张家界新大新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卫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6071735-4
    执行依据文号 (2016)冀0281民初455号
    案号 (2017)冀02执1789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10-11
    发布日期 2017-10-3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家界新大新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将其持有的原告遵化市山工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51%股权返还原告遵化市山工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二、被告张家界新大新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遵化市山工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违约金1650万元,扣除原告应退还被告已付资金1000万元,实际由被告张家界新大新置业有限公司再给付原告遵化市山工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650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1972元,由被告张家界新大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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